法律分析:航班日期為2020年12月17日(含)至2021年2月28日(含),在航班起飛前取消訂座的客票,且在客票有效期內(購票日期起1年內有效):1. 可為旅客辦理非自愿退票,免收退票手續費。2. 可以免費辦理一次變更航班日期,變更至2021年3月27日(含)前的航班,免收變更手續費、子艙位差價及淡旺季價差。如涉及跨服務等級變更,可免收變更手續費,但需補齊票款差額。再次變更或退票按客票使用條件辦理。3. 變更至2021年3月28日(含)以后的航班,或航班起飛前未取消座位的按照客票使用條件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七十四條 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內進行飛行活動,應當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許可。
第七十五條 民用航空器應當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指定的航路和飛行高度飛行,因故確需偏離指定的航路或者改變飛行高度飛行的,應當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許可。
第九十五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以保證飛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務為準則,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運輸服務質量。
第一百二十六條 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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