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變更航班
在客票有效期內,可以免費辦理一次變更航班,變更至2021年3月31日(含)前的航班,免收變更手續費、子艙位差價及淡旺季價差。再次變更航班或變更至2021年4月1日(含)以后的航班,需依據客票使用條件辦理。
如果您尚未確定新的旅行時間,建議您在航班起飛前先取消航班訂座,待確定新的旅行日期后,再辦理客票變更手續。
(二)退票
在客票有效期內,可以辦理客票未使用航段退票,免收退票手續費。已按上述原則辦理過變更的客票如申請退票需按客票使用條件辦理。
(三)變更航程或變更承運人
如需變更航程或變更承運人,建議您將原客票辦理退票后另購新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四條 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條 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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