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 專用發票是商事憑證,由于實行憑發票購進稅款扣稅,購貨方要向銷貨方支付增值稅,因此也是完稅憑證,起到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的作用。 —種貨物從最初生產到最終消費之間的各個環節可以用增值稅專發票連接起來,依據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每個環節征稅,每個環節扣稅,讓稅款從上一個經營環節傳遞到下一個經營環節,一直到把商品或勞務供應給最終消費者,這樣,各環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應納稅額之和,就是該商品或勞務的整體稅負。因此,體現了增值稅普遍征收和公平稅負的特征。 如果不開票,而且少交的稅款要如實上繳、工業類發票,不繳或者少繳已扣,稅務機關會將企業移送公安機關,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2002年),還有偷稅罰款與移交公安的比例。
《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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