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案自首適用傳喚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不需要逮捕或者刑事拘留的,公安機關是可以傳喚其到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刑事傳喚是強制措施嗎
1、刑事傳喚具有通知功能。刑事傳喚實質是公檢法依照法定程序通知特定的人自行到案的一種訴訟活動,其目的是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2、刑事傳喚不屬于強制措施?!缎淌略V訟法》第六章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傳喚并未包括在法定的強制措施中。由此可見,刑事傳喚并不屬于刑事強制措施。
3、刑事傳喚具有潛在、間接的強制性。
4、刑事傳喚是一種偵查行為?!缎淌略V訟法》對刑事傳喚的規定,出現在第十二章第二節“訊問犯罪嫌疑人”之中,意味著刑事傳喚作為一種偵查行為,是偵查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法進行的一種專門調查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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