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指定清算組人員范圍的范圍包括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等。
一、對債權人負有法定義務的責任人及其法律責任
1、清算組及其法律責任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法律責任
上述人員也稱清算義務人,其妨礙清算的,應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3、未出資或出資不足的股東或發起人及其法律責任
債權人可以要求未繳出資股東以及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承諾清算第三人及其法律責任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門的注銷登記中承諾償債的,承諾清算第三人應當對債權人承擔償債責任。
二、一人能否同時擔任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律并沒有禁止一人同時擔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執行董事擔任。但是,法律雖然沒有禁止一人擔任多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但是法律對公司董事、總經理(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卻有要求。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無民事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個人所負較大債務,涉及刑事案件等執行期滿未達到5年、對破產清算的公司擔負個人責任的至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滿3年等均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哪些人不得擔任基金管理人員
下列人員不能擔任基金管理人員:
1、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2、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長、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終結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3、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4、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及其他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5、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從業人員、投資咨詢從業人員;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基金業務的其他人員。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