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指相關部門根據規定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等因素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所進行的科學評估。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有什么作用?
(1)確認各種危害風險的大小,預測食品發生問題的種類、可能性以及后果的嚴重性,制定或調整風險控制措施,并積極的與有關各方進行溝通,從而建立起安全的食品鏈,保障食品安全;
(2)對于確認的各類危害風險提出管理措施,對食品生產、檢驗和管理等提出建議;
(3)為政府有關方面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供依據。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有國家標準嗎?
1、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我國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由衛生部負責,并成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開展評估。
2、食品中化學物的危險評估:化學物的危險性評估主要針對有意加入的化學物、無意污染物和天然存在的毒素,包括食品添加劑、農藥殘留及其他農業用化學品、獸藥殘留、不同來源的化學污染物以及天然毒素等。
3、食品中的生物性因素的危險性評估:生物性因素的危險性評估主要針對致病性細菌、霉菌、病毒、寄生蟲、藻類及其毒素。生物性危害主要通過產生的毒素或宿主進食具有感染性的活病原體而影響人體健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有關信息,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對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不得向生產經營者收取費用,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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