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用票單位和個人在使用發票前,檢查發票是否有缺號、重號等印制、裝訂方面錯誤,經核查無誤后方可啟用。
(二)使用時票一次性復寫,對應項目要填寫完整,字跡清楚、真實、準確,并按順序使用;如填開錯誤,應完整保存各聯次。
(三)嚴禁私售、涂改、撕毀、轉借、代開、填補、變造跳號、單聯填開,跨單位、跨發票種類使用和在發票上弄虛作假。
(四)對作廢的空白發票,應切角或加蓋“作廢”戳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三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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