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首先,任何公民未經人民法院判決都不得認定為有罪。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措施,是否涉嫌觸犯刑法,先由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進行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撤銷案件,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對口的檢察院移交案件,建議提起公訴,再由檢察機關審查案件,認為不構成犯罪的退回偵查機關,此時就將解除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對口的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判決是否構成犯罪。因此,刑事拘留不一定會判刑,但判刑的可能性非常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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