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截止時間是多久
這個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一般時間都會非常長,幾年是常事。破產法中只是明確了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破產清算程序有哪些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匯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并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注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舉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所發生的是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所了解和應當證明的只是該債權的金額、形成原因、清償期限和債務人是否清償的事實。至于債務人的資產狀況和債務人不能清償的具體原因,債權人通常是不清楚的。因此,在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情形下,企業破產法不要求債權人證明債務人的資產狀況,也不要求債權人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具體原因,而只要求債權人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事實。
對于資可抵債的清算的責任人是公司股東,其程序公司法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在公司出現解散事由十五日內,股東應該組織清算,逾期不組織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組織清算。股東組織自行清算的,應該組織清算組,清算組應當在成立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債權,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申報債權。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清算分配方案,應該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變價和分配。分配結束既清算結束,清算組應當制定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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