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應當通知被處罰人家屬。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50條: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情況和執行場所通知被處罰人家屬。被處罰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機關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決定書中注明?!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08條規定:拘留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不予通知:(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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