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一并委托他人而簽訂的委托合同;
(二)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
前款所稱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一、物業服務合同要備案么
物業服務合同需要備案。物業服務合同備案需要以下材料:
1、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申請表;
2、《物業服務合同》;
3、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
5、組織機構代碼證;
6、項目負責人身份證明、項目負責人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情況證明原件、聘任證明材料及項目負責人考試合格證書;
7、物業項目的合法來源證明文件;
8、事實服務的項目需提供原物業服務合同、服務現狀的情況說明、仲裁或司法文書等相關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未經住建局備案的物業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只是違反了行業管理的要求,可能會被行政處罰。
二、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注意事項
1、明確委托物業服務的內容、范圍和期限;
2、除了《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業主委員會擁有的權利外,其它一些權利,也應在服務合同里更具體地約定;
3、明確物業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4、對違約責任的約定。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合同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由于物業服務合同與人民工作、生活密切相關,涉及的權利義務關系復雜,合同履行期間長,因此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都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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