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付款方的核拿單位名稱;
(2)付款方的納稅人識別號(已經完成“三證合一”的企業,就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3)付款方的銀行賬號、開戶行名稱;
(4)付改鋒搭款方的注冊地址、電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一條 納基薯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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