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以及出現其他法定緊急情況被依法刑事拘留后,被拘留的人可以找受害人調解,取得對方的原諒。
但是,因為被刑事拘留屬于刑事案件,按規定僅僅民事部分可以調解,比如對受害者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失的,
雙方可以就賠償方面達成調解協議,而刑事部分是無法調解處理的。
所以,即使跟受害人調解順利,被拘留的人確定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的,不能調解結案。
并且,被拘留的人待公安機關偵查結束,確實存在犯罪嫌疑的,檢察院會審查起訴,要接受法院審判。
經法院審理確定有罪的,將要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不過,對公訴轉自訴外的其他刑事自訴案件,當事人可以采取刑事調解。
根據法院調解達成協議制成調解書生效后,該訴訟即歸于終結,調解書具有執行力。
一、刑拘是什么意思判刑嗎
即刑事拘留,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拘后不一定會被判刑。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時,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于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于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采用。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刑事拘留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適用于法律嚴格規定的情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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