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承租人有以下正當理由可拒付租金:
1、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租賃物毀損、滅失,承租人可以視情況不付租金;
2、由于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導致承租人無法使用租賃物,無法使用期間的租金可以不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九條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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