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三年前被安徽省蕭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立案偵查并辦理了取保候審,三年過去了,檢察機關偵查無果,我朋友至今也沒有接到解除取保候審的書面通知。我在公安部門工作,據我所知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最多不能超過十二個月,于是讓朋友去檢察機關找。檢察機關的答復是:已經自動解除啦。請問有無自動解除的法律規定?幾年來,朋友飽受精神折磨,在當前我國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公民的人身自由權誰來保證?
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8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根據這一規定,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機關應當在取保候審期滿后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的措施。這里法律規定采取的是應當(必須)及時解除,是為了還其人以自由;應當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讓其及他人知道其已經獲得自由。蕭縣人民檢察院對你朋友未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的做法是違反法律程序的。至于所謂的自動解除尚無任何法律依據。但目前對司法機關未及時解除取保候審,如果未造成嚴重后果,很難通過法律程序去追究其法律責任,只能向人大或上級檢察機關投訴,要求給出合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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