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夸大向消費者提供的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對提供的有關商品或者服務介紹不真實,作出虛假或者使消費者誤解的宣傳。
一、對于虛假宣傳的認定及處罰
虛假宣傳的認定是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
虛假宣傳的處罰是發布虛假宣傳廣告誤導消費者的,由廣告主承擔法律責任,對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二、消費者的知情權有哪些
消費者的知情權有以下三種:
1、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標明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包括商品名稱、商標、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日期等;
2、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了解有關技術狀況,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規格、等級、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說明書、檢驗合格證書等;
3、消費者有權知悉商品或者服務的有關銷售狀況,包括售后服務、價格等。
三、貨不對板屬于詐騙嗎
屬于消費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家工商總局《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可以從3個方面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消費欺詐。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消費欺詐行為包括:
(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四)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七)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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