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死了欠債需要配偶承擔。配偶死亡后一般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父母、子女等其他親屬不承擔責任。如果債務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欠的,妻子需要償還。同時,所有繼承人應當在繼承范圍內償還。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約定的,以夫妻一方所有財產清償。根據反向解釋規則,夫妻實行共同財產制或者個人財產制但第三人不知道約定的,為夫妻共同債務。繼承遺產應當依法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納稅和清償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限于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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