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一方要求返還彩禮,不予支持。此外,對“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規定,應當有限制性的解釋。這種情況是指一方在婚前舉債,婚后沒有經濟來源償還債務,或者婚前用家庭財產支付,婚后又沒有固定的經濟來源,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吧罾щy”的認定,應以彩禮數額、支付人的收入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為依據。目前,可根據當地最低生活水平合理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但是,如果一方同居兩年以上并生育子女或訂婚禮物已用于日常生活,一方要求另一方返還訂婚禮物的支持。
一、結婚彩禮不予返還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后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后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于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于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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