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不報是否屬于犯法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窩藏、包庇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使犯罪人逃避法律追究、制裁的目的,而一般知情不舉行為則不具有這樣的目的;
2、窩藏、包庇是一種積極的行為,或者有為犯罪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窩藏行為,或者是有作假證明的包庇行為,而一般知情不舉行為只是一種消極的不作為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上述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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