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話,需要支付相當于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最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因此公司開出應當符合我國勞動法的條件,否則就應當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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