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丟了單位又不給怎么辦
勞動合同丟了,單位不給復印或者補辦的,勞動者可以保存其他證據證明勞動關系。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6、其中,第一、三、四條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想規范合法的用工,用人單位不但要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還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10、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如果是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丟失,解決方案如下:
1、給原用人單位寫出書面申請,請求補發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2、單位拒絕辦理,以該理由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訴。
3、勞動仲裁的裁決書,即是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還有一種方案,就是去當地勞動局勞動關系可調取。
相關法規
《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
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不小心把租房合同丟了怎么補辦
如果是在中介租的房子,這個租房合同丟了怎么補救簡單了,
一般中介有合同備份,可以在中介復印一份。如果他們拒絕的,如果承租人對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即租金的數額、租金的支付時間和方式、租期,是了解的話,租賃合同丟失影響不大。承租人完全可以依法繼續履行,中介是不能將承租人趕出去的,他們也不可能偽造合同。必要的時候,可以向法院起訴。
勞動能力鑒定書丟了怎么補辦
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到出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補領一份。勞動能力鑒定書丟了,可以要求社保部門給你復印一份,蓋上此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公章即可。1、一般工傷鑒定等級的報告下來以后,一般是一式三份,單位、勞動者本人、社保部門都各自有一份;2、《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第二十七條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租房合同丟了怎么補辦
1、如果是在中介租的房子,一般中介有合同備份,可以在中介復印一份。如果他們拒絕的,如果承租人對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即租金的數額、租金的支付時間和方式、租期,是了解的話,租賃合同丟失影響不大。承租人完全可以依法繼續履行,中介是不能將承租人趕出去的,他們也不可能偽造合同。必要的時候,可以向法院起訴。2、如果是通過房東進行的租房,租房子的房子沒有合同不要緊,只要有租金交納證明,押金條,這些都能證明合同的存在。如果承租的合同已經到期,不管房東是否將房子租出了,都與承租人無關了:如果是在承租的租期內,租房合同丟了,還是可以要求繼承履行。租賃合同只是一個能證明租賃關系存在的強證明。但其它比如押金、收條、證人證言,也能形成證據鏈證明租賃關系的存在。
單位不配合辦理工傷待遇怎么辦
如果勞動者屬于在工作時間,因為工作原因受傷的,勞動者應當向當地的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認定為工傷的,勞動者應當等病情穩定以后,攜帶工傷認定書、病例資料以及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資料到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鑒定,只有鑒定為傷殘等級的,才可以按照傷殘等級,要求用人單位和社保部門在各自所承擔的比例范圍之內進行應當賠償。發生工傷,由單位按工傷保險標準賠償工傷職工。如果單位不予辦理,職工可憑相關證據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可以看作是一種準司法程序。若經仲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該內容由 孫莎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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