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暑假工工資標準的一般規定
關于暑假打工的工資標準問題,因大學生仍在校學習,不屬于勞動法范疇的勞動者,也并非以打工作為謀生手段,因此勞動法中最低工資標準等規定并不適用于暑假打工的學生,但根據公平原則一般不應當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暑假工酬金的計算
暑假工定性為勤工儉學,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通知》(教財〔2007〕7號),校外勤工助學的酬金應當不低于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應當由用人單位、學校和學生在簽訂三方協議進行約定。
三、勞動法對同工同酬相關法條規定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抱國務院備案。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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