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一人的有限責任公司如何破產清算
1.一人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是一樣的,公司出現解散情形時,公司成立清算組,對債務進行清償。
2.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一人公司的債務承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條【清算組的成立與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公司人格混同認定條件有哪些
1、公司人格混同的表征因素
第一、人員混同。這是指法人之間在組織機構和人員上存在嚴重的交叉、重疊。如公司之間董事相互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交叉任職,甚至雇員也相同,最典型的情形是“一套人馬,多塊牌子”。
第二、業務混同。這是指法人之間從事相同的業務活動,在經營過程中彼此不分。如同一業務有時以這家公司名義進行,有時又以另一公司名義進行,以至于與之交易的對方當事人無法分清與哪家公司進行交易活動。
第三、財務混同。這是指法人之間賬簿、賬戶混同,或者兩者之間不當沖賬。需要注意的是,法人依法合并財稅報表,以及在分開記賬、支取自由前提下的集中現金管理,不應被視為財務混同。
2、公司人格混同的實質因素
財產混同是指法人之間的財產歸屬不明,難以區分各自的財產。如法人的住所地、營業場所相同,共同使用同一辦公設施、機器設備,公司之間的資金混同,各自的收益不加區分,公司之間的財產隨意調用等等。這是法人人格混同的實質因素,因為財產混同違背了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相分離、公司資本維持和公司資本不變等基本原則,潛伏著公司財產被隱匿、非法轉移或被私吞、挪用的重大隱患,嚴重影響公司對外清償債務的能力。
3、公司人格混同的結果因素
法人人格混同的結果因素是指人格混同的程度必須達到嚴重損害侵權人利益的后果時,法院才否認法人的法人人格,讓法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一人公司的債務承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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