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由用人單位開具,包括以下內容:勞動者基本信息;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原因;其他。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一、解除勞動合同后勞動合同原件要還給公司嗎
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原件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自保存所屬的一份勞動合同。
二、健康證離職可以帶走嗎
健康證離職可以帶走,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健康證,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手續嗎
需辦理交接手續,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社保轉移手續,避免將來的爭端。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當在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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