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長的權力很大,職責當然也很重要。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檢察長本身就是檢察官,檢察官辦案是天然職責。檢察長辦案主要表現在對辦案的組織、指揮、協調,對案件重要事實、證據的過問和審核。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二條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除履行檢察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第九條檢察官在檢察長領導下開展工作,重大辦案事項由檢察長決定。檢察長可以將部分職權委托檢察官行使,可以授權檢察官簽發法律文書。
第十四條初任檢察官采用考試、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檢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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