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 自愿離婚 ,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記 管理機關申請 離婚登記 。當事人從取得 離婚證 起,解除夫妻關系。 二、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 身份證 ; 3、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 結婚證 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 離婚協議書 。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 離婚 意思,表示 子女撫養 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 債務 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內容應有利于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三、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 離婚條件 的在一個月內發給離婚證,并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 四、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 離婚協議 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 。 五、收費標準:工本費20元。 以上就是對民政局離婚需要哪些手續和證件的解釋,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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