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長任命程序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8 14:50:54
法院院長任命程序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主席團提名候選人,代表團協商決定,而各省、自治區及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由主任會議提名,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則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任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導讀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主席團提名候選人,代表團協商決定,而各省、自治區及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由主任會議提名,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則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任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主席團提名候選人,代表團協商決定,而各省、自治區及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由主任會議提名,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則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任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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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長任命程序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主席團提名候選人,代表團協商決定,而各省、自治區及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由主任會議提名,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則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任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