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這種故意反映在行為人要約或承諾過程中。要約邀請中的故意,不屬于合同欺詐行為。
2、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即要約或承諾表示的意思是虛假的信息,且在合同履行中未就虛假信息予以更正。
3、相對人因受欺詐而對要約或承諾的條件產生錯誤的認識。
4、相對人在因受欺詐而對要約或承諾的條件產生錯誤認識的基礎上與行為人訂立、履行合同。
5、行為人因欺詐成就合同獲取了非法的、不正當的或若不實施欺詐不可實現的利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