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可以委托律師全權代理。但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后,仍然應當親自出庭。
2、也有特殊情況。離婚案件中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當事人以及因特殊困難無法出庭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書面意見的當事人也可以不出庭。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
離婚案件,被告拒絕到場的,怎么處理?
1、《民訴法》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這一原則,應該是對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民事案件通用的規定。
2、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接到傳票,拒絕出庭應訴的。
(1)本人確不愿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2)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應當視為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為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自己意思的以外,仍然要出庭參加訴訟,如果確實有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從該條規定的內容來看,離婚案件以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庭陳述自己的意見為原則,在當事人能夠表達自己意思的情況下,出庭應訴是離婚案件當事人的義務,不能僅由訴訟代理人進行代理。同時,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也規定,原告在經傳票傳喚后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結合這兩條法律規定來看,原告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簽收法院的開庭傳票后,如果確實有無法到庭的客觀事由,應該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理由成立的即可依法延期處理。沒有特殊情況或者有特殊情況而事先又未提出書面意見,那么可以按撤訴處理。
綜上所述起訴離婚不可以找律師全權代理,必須本人到場,非原則問題建議不要離婚,沒有過不去的坎,何況你們曾經相愛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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