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后車撞擊前方正常行駛的車輛,后車負全責。
2、后車在超車的過程中,返回原車道時并又沒與后車車輛拉開好距離,導致與后車車頭發生碰撞,事故由前車負全責。
3、前車在行駛時錯過路口或掉頭沒掉完,倒車行駛撞上了后方車輛,那么就由前車負責。
4、在上坡道路時,前車因沒有將手剎拉好,導致車輛后溜距離超過1米與后車碰撞,那么將由前車負責。
5、 同一車道前車因突然停車導致與后車碰撞,由前車負全責。
6、 夜間行駛時,前車沒有開啟尾燈導致與后車相撞,那么前車負次要責任,后車因每保持安全車距負主要責任。
7、 車輛在道路上拋錨了,但車主未按規定距離擺放警示標志,從而形成追尾,那么前車負次要責任,后車負主要責任。
8、 前車有拉的貨物超過車身長度,后車將其追尾后,前車負次要責任,后車負主要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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