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應有左側車輛負全責,在交警看來,因為左側車輛避讓更為安全,而右側車輛的右邊是行人和非機動車,由于右側車輛的盲區而導致視線更容易受阻,所以為了更好的保護行人和非機動車,右側車輛具有并線優先權。再者,交規中是以人員安全為首位,兩車同向碰撞,最易帶來傷害的是右側車輛的司機,畢竟在國人的駕車設置中,駕駛員坐在左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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