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未經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急辭工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但用人單位需承擔損失的舉證責任。
2、勞動者有上班提供勞動,就享有獲得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因急辭工隨意克扣勞動者工資。存在克扣的,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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