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法律明確規定公司股東對其是否出資到位承擔舉證責任,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股東在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的,應做好充足的準備,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自己的事實主張,極力實現自己的訴訟目的。
2、為了證明自己已經完成了出資義務,股東可以通過出資轉賬記錄、股東名冊、驗資報告等證明自己的主張。當對方的反駁證據足以使法院產生合理的懷疑時,股東負有進一步舉證的責任,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股東將承擔敗訴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條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第七十二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并提出反駁證據,對方當事人對反駁證據認可的,可以確認反駁證據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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