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的主要類型包括虛構單位簽訂合同、偽造票據擔保、誘騙繼續履行合同、接受財物后逃逸以及其他騙取財物的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單位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單位可被判處罰金,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被判刑。合同詐騙金額較大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金額巨大或有嚴重情節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金額特別巨大或有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可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法律分析
一、合同詐騙的主要類型有哪些?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包括: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接受對方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后逃逸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財物的。
二、公司合同詐騙怎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結語
合同詐騙的主要類型包括: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其他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以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收受對方貨物、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后逃逸、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財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單位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根據合同詐騙數額大小和情節嚴重程度,可處以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沒收財產的刑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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