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輕微的交通事故(損失2000元以內),可以按快速程序處理。
1、保護現場不要破壞,打電話給交警和保險公司到場處理。需報上車牌號、車主姓名、保險單號、駕駛員姓名、對方車牌號等信息,取得報案號碼。
2、保險公司派人到現場拍照取證(保險公司有時不到現場,只到理賠中心)。
3、雙方將事故車輛共同開到交警快速理賠中心(輕微事故交警不到現場),填寫快速理賠確認書,交驗行駛證、駕駛證。
4、交警受理調查,確認事故責任歸屬。
5、理賠中心初步估算事故損失,按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預交維修費用(押金),保存好收據。
6、車輛維修,修好后取回車輛。
7、持保險單到保險公司理賠中心,取得定損單。
8、到交警理賠中心維修廠家柜臺交驗定損單,取得維修發票(預交押金多退少補)。
9、到報案受理柜臺,交驗維修發票,取得事故責任確認書。
10、將事故責任確認書、車主身份證復印件、車主銀行帳號、定損單、維修發票等一定交保險公司理賠中心。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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