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拒不履行公司清算義務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8 14:41:40
股東拒不履行公司清算義務
囿于我國公司法對于公司清算事項的含糊規定,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股東拒不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由于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實質上必須造成無法對外債務的清償問題。如何更好的體會并運用公司對于股東對于公司負有清算義務條款及如何更好地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是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問題。本人在代理中多次遇到這樣的情況,公司在經營不善后,公司股東事實上惡意將公司的財產盡數轉移,然后停止經營,并不參加年檢。根據工商部門的規定,企業不參加年檢的情況下,將會依行政程序員銷企業的資格。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通常起訴公司同時考慮將股東作為公司清算的責任列為民事被告。法院在正常情況下,也只會考慮判決由公司承擔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進行清算,并且以清算所剩財產對債權進行清償。
導讀囿于我國公司法對于公司清算事項的含糊規定,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股東拒不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由于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實質上必須造成無法對外債務的清償問題。如何更好的體會并運用公司對于股東對于公司負有清算義務條款及如何更好地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是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問題。本人在代理中多次遇到這樣的情況,公司在經營不善后,公司股東事實上惡意將公司的財產盡數轉移,然后停止經營,并不參加年檢。根據工商部門的規定,企業不參加年檢的情況下,將會依行政程序員銷企業的資格。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通常起訴公司同時考慮將股東作為公司清算的責任列為民事被告。法院在正常情況下,也只會考慮判決由公司承擔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進行清算,并且以清算所剩財產對債權進行清償。
囿于我國公司法對于公司清算事項的含糊規定,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股東拒不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由于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實質上必須造成無法對外債務的清償問題。如何更好的體會并運用公司對于股東對于公司負有清算義務條款及如何更好地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是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問題。本人在代理中多次遇到這樣的情況,公司在經營不善后,公司股東事實上惡意將公司的財產盡數轉移,然后停止經營,并不參加年檢。根據工商部門的規定,企業不參加年檢的情況下,將會依行政程序員銷企業的資格。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通常起訴公司同時考慮將股東作為公司清算的責任列為民事被告。法院在正常情況下,也只會考慮判決由公司承擔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進行清算,并且以清算所剩財產對債權進行清償。但實際情況中,公司股東大多以公司已經沒有財產,也丟失所有財產財冊為由不向法院提交有關手冊,也不進行相關的清算。這樣一來,事實必須造成債權人無法最終實際自己的權益的結局。那么由此看到,只停留在責令公司股東對于公司履行清算義務還是遠遠不夠的。本人認為,公司法第191條規定的股東的清算義務不僅是一種程序性的義務,而且是一種實體上的義務。也就是股東不僅要成立清算組織來進行清算,而且要提交有關財務帳冊以便清算事務的真正能夠履行。如果允許股東以帳冊丟失等為由而不追究其相應責任,必然使公司法191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拘束力。在這里,我認為將公司法規定不明的情況,從公平的角度設立舉證義務的承擔,可以達到立法目的的原則實現,在目前的司法實踐的狀況下權衡了債權人與股東之間利益及法律責任的平衡,實現股東在惡意不予清算的情況下,其責任由清算義務走向清償責任的轉換。本律師以為,在公司股東以財務帳丟失為由或者其它借口而拒不履行清算責任的情況下,應當從證據推定的角度來推定公司的有關財產及權利義務轉由公司股東承擔。那么這種情況下,股東承擔的將突破清算義務,而是直接對于公司債務的清償責任。這一點,我認為不悖于公司法的規定,且靈活地運用了舉證規則,事實上可以打擊公司股東利于法條含糊不明的空子來侵犯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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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拒不履行公司清算義務
囿于我國公司法對于公司清算事項的含糊規定,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股東拒不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由于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實質上必須造成無法對外債務的清償問題。如何更好的體會并運用公司對于股東對于公司負有清算義務條款及如何更好地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是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問題。本人在代理中多次遇到這樣的情況,公司在經營不善后,公司股東事實上惡意將公司的財產盡數轉移,然后停止經營,并不參加年檢。根據工商部門的規定,企業不參加年檢的情況下,將會依行政程序員銷企業的資格。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通常起訴公司同時考慮將股東作為公司清算的責任列為民事被告。法院在正常情況下,也只會考慮判決由公司承擔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進行清算,并且以清算所剩財產對債權進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