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規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設立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法則,旨在杜絕用人單位利用事實勞動關系的形成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法定義務,減少用工成本,侵害勞動者利益。因此,用人單位受到的懲罰應當以勞動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資為準,也即雙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應當以正常出勤應發工資為準。由于應發工資和實發工資的差額部分,往往是扣除了個人所得稅和社保,公積金個人承擔的部分。而這部分應該屬于工資的一部分,個人所得稅是個人繳納的,單位只是代扣代繳,在扣稅之前是工資的一部分,而不屬于工資,社保和公積金同樣是屬于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個人繳納后等以后個人退休后或者購房后可以支取該部分款項,屬于個人財產。既然法律規定了“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那么就應該是按照稅前的應發工資來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一、企業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怎樣賠償勞動者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該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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