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法。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于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法。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后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法。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法。實際上由于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一、合同只有單方有可以嗎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所謂之間就是有相對方。
合同包括廣義和狹義兩種:
廣義合同包括無權合同、債權合同、知識產權合同等。合同法所稱的合同是廣義合同,在法律適用上,勞動合同、保險合同、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除依據合同法外,還應適用《勞動合同法》、《保險法》、《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
狹義合同,只指債權合同。
婚姻、收養、監護等與身份關系而非財產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
合同的法律特征表現為:
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即合法行為;
2、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
3、合同是平等主體間的法律關系;
4、合同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所以,合同不可能是單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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