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沒有監督權利,縣法院,檢察院人事任免,工作監督,工作報告歸縣人大監督,任免。人大監督,任免一府兩院(政府,法院,檢察院)工作。但是縣委書記可以管理法院檢察院黨務工作,法院和檢察院設置黨組,這個歸縣委領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零二條 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選民的監督。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單位和選民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由他們選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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