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參與網上的賭博會抓人。賭博罪的量刑主要根據當事人的抽利情況、賭資多少、參賭人員多少以及社會危害、社會影響等方面綜合考慮的。對于開設賭場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
賭博被抓之后,需要分情況判斷:
1、如果只是一般違法行為,一般是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但要是認定構成刑事犯罪的,那么是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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