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債權人申請支付令而開始。
有權提起支付令申請的,是依法享有債權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被申請人是依法負有清償義務的債務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14條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29條規定,支付令的申請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債權人申請給付的范圍,僅限于請求給付金錢或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單等有價證券。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償付期且數額確定,并寫明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證據。債權人沒有對等給付義務,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債務關系是單向的。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債權人申請支付令,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4條的規定,支付令的申請書應寫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請求給付金錢的數量,或有證價券的數量及種類,以及請求給付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3.寫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請求人民法院發出支付令。
債權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請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條件,由審判員一人對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方式,是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審查的范圍,包括下述事項:1、主體資格審查.
2、請求內容的審查。
3、請求的事實和證據的審查。
4、支付令能否送達債務人的審查。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14條 支付令的申請書應寫明下列事項: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請求給付金錢的數量,或有證價券的數量及種類,以及請求給付所根據的事實、證據。3.寫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請求人民法院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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