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支付令的,需要寫好申請書向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支付令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債權人。
二、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要求債務人履行一定給付義務,確認之訴和變更之訴不適用督促程序;而且,督促程序只適用于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
三、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四、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并已載明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根據。
五、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六、債權人申請支付令,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七、債權人申請支付令,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并附有債權文書。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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