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紅利不交增值稅。增值稅是指對納稅人所生產經營活動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間接稅。從計稅原理來說,它是以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從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對商品生產 、流通中多個環節附加價值的一種稅收。而股息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疇而是屬于非保本的收益,因此股息不繳納增值稅。
取得股息紅利
1、增值稅:
股息紅利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不繳納增值稅。
2、印花稅:
取得股息紅利,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3、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優惠政策:
①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滬深兩市)以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有差別化征稅的政策: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②外籍個人取得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免征個人所得稅。
有關增值稅的計算公式
1、銷售額=含稅銷售收入/(1+17%)
2、含稅銷售收入=銷售額*(1+17%)
=銷售額+銷售額*17%
=銷售額+銷項稅(或進項稅)
3、銷項稅額(或進項稅額)=含稅銷售收入/(1+17%)*17%=銷售額*17%
征收范圍和納稅人
(1)征收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以及進口的貨物。
(2)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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