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拒絕服兵役應當受到相關處罰?!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兵役登記包括初次兵役登記和預備役登記。
第十五條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按照兵役機關的安排在當年進行初次兵役登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的安排,負責組織本單位和本行政區域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初次兵役登記。
初次兵役登記可以采取網絡登記的方式進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記站(點)現場登記。進行兵役登記,應當如實填寫個人信息。
第十六條 經過初次兵役登記的未服現役的公民,符合預備役條件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其進行預備役登記。
第十九條 全國每年征集服現役的士兵的人數、次數、時間和要求,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組成征集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征集工作。
第二十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歲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征集年齡可以放寬至二十四周歲,研究生的征集年齡可以放寬至二十六周歲。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滿十七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服現役。
第二十一條 經初次兵役登記并初步審查符合征集條件的公民,稱應征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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