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后,由清算組代表公司進行清算,所以公司清算期間,對公司起訴的,清算組是民事訴訟的體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清算組的職權】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一、公司解散訴訟的法律程序
1、訴訟管轄
地域管轄: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辦事機構不明確的,由公司注冊地法院管轄。
級別管轄:基層法院管轄縣區級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解散訴訟案;中級法院管轄地市級以上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解散訴訟案。
2、訴訟當事人
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將其他股東一并列為被告的,法院應告知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法院有權通知其他股東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法院應當準許。
3、財產與證據保全
在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況下,經原告申請并提供足額擔保,法院可予保全。
4、訴訟調解
基于企業維持原則,立法盡可能維持公司的持續。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注重調解。在公司陷入僵局的情況下,調解的方向無外乎減資或原告股權出讓。但,經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注銷;股份轉讓或注銷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5、判決的效力
判決對全體股東均有法律約束力。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后,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其他股東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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