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并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首先,應當先償還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其次償還破產人欠繳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最后再行償還普通破產債權。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綜上,企業破產后,應當就破產人全部財產償還債務,不能全部償還的,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按照清償順序償還。
一、公司破產后清償順序是什么
公司破產后的清償順序如下:
1、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3、清償破產人欠繳的除上述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4、清償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公司倒閉資產不足以清償工資如何處理
公司倒閉資產不足以清償工資,那么可以按照職工工資的比例進行清償。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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