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間打架不是因為工作受傷,不能算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只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第(七)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第(八)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第(九)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第(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一、工傷賠償紛爭訴訟
如果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或者不認可和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說明?!豆kU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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