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破產程序沒有具體需要多久,法律對此沒有規定。每個公司的情況不同,需要的時間是不同的,需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短則需要幾個月,長則可能要一年以上。
法律對于破產過程中的時間規定有:公司申請破產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作出裁定后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
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一、公司有訴訟糾紛未結案能否清算
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只要滿足破產條件的話,如果企業法人沒有能力清償到期的債務,企業法人嚴重缺乏清償債務能力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如果債務人具有不能清償到期的債務的情況,相關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是破產的申請。
另外,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企業法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此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訴訟需要被中止。直到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后,訴訟才繼續進行。根據《企業破產法》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但是沒有結束的跟債務人相關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需要被中止,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的話,需要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后,如果債務人要提請民事訴訟,除了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沒有其他渠道。
《企業破產法》
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