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程序:
一、準備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房產證、購房合同及付款發票、協議;
2、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申請公證,并填寫公證申請表。一般來說,不允許委托他人代理或單獨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3、公證申請受理后,公證人應當對財產協議的內容進行審查;詢問當事人的合同是否被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公證員的問題。公證員將履行必要的法律通知義務,告知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的法律義務和后果。當事人應當配合公證員完成公證談話記錄,并在記錄上簽字確認;
4、雙方應在公證員面前簽署婚前財產協議。至此,如果履行婚前財產公證的認證程序,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憑收費文件領取公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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