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換句話說,勞動者的勞動收入并非都是工資。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一、經濟補償金基數范圍多大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應發工資。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
(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2)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二、勞動法中規定的工資
1、工資總額由六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2、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
(1)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2)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3)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4)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5)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6)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7)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8)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9)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10)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11)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12)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13)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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